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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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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11月2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12?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11月2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12?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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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9日

 

赤峰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11月2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12?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重点打击非法生产、超范围经营AB级产品、超量储存、旅客违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坚决遏制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确保我市安全稳定。

  二、时间方式

  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自2016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7年2月20日结束。各旗县区政府成立由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重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相应组成检查组,深入农村牧区、街道进行检查。市政府成立督查组,深入各旗县区进行督查。

  三、内容措施

  (一)生产领域。

  1.对可能存在非法生产的空房、空库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敖汉旗、喀喇沁旗、元宝山区及周边旗县区,敖汉旗要以四家子镇为重点,元宝山区要以平庄镇山嘴子村为重点,喀喇沁旗要以西桥镇、乃林镇为重点。

  2.将曾经从事过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重点人员以及从外地流入具备烟花爆竹生产技能的人员作为动态管控的重点,进行逐一排查,加强动态管控。

  有非法生产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领域。

  1.对未经许可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含拉炮、摔炮、擦炮、砸炮等违禁品)的,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A、B级等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含拉炮、摔炮、擦炮、砸炮等违禁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零售许可证。

  10.零售经营者销售A、B级等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零售许可证。

  11.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零售经营者未执行专店销售或店外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吊销经营许可证。

  13.非法经营拉炮、摔炮、擦炮、砸炮等违禁品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并处1000元罚款。

  (三)运输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产品运输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3.承运烟花爆竹产品车辆的行驶路线、经停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

  4.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没收携带的烟花爆竹,并对携带者处1000元罚款,对客运车辆停止客运业务5个月,对客运车辆所属企业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四)燃放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无审批手续从事烟花爆竹燃放业务的,责令立即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未按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立即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于 海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 李彦彬  市安监局局长

       李玉林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成 员: 王占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谢永利  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泥贺春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侯立巍  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张立文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 祥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白中立  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吴金科  市工商质监局企业监督管理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谢永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476-8833996。

  五、职责分工

  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由各旗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全面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旗县区长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旗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要制定具体方案,成立领导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大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力度。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市、旗县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烟花爆竹监管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运输、安全燃放的管理,组织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安监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以及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专业从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监督管理,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严禁客运车辆违法运输烟花爆竹。

  (四)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双节临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逐步进入旺季,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步进入高发期,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事故。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突出排查重点。要重点对可能存在非法生产、存储、经营烟花爆竹的重点区域、部位、场所,特别是空置厂房、房屋、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开展全方位大排查;要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屋,对排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储存贩运窝点,要坚决取缔,彻底收缴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并顺线追踪,坚决予以全线打击;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要严格落实管控责任,逐一明确管控责任人和责任领导,逐一签订保证书。

  (三)加强流通管控。公安部门要针对非法生产贩运储存烟花爆竹的特点,在辖区旗县、乡镇交界处的主要路口、高速路口和烟花爆竹传统运输路口、公安卡口设立执法检查卡点,加大巡逻盘查力度,对各种可疑车辆及时进行现场盘查,打击非法贩运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

  旗县区安监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划,合理布点,总量控制,确定销售模式。

  经营企业要依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切实做好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人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政府督查过程中,如发现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致使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及非法运输等行为,一律严格倒查有关部门的责任,引发事故的,一律提级处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要采取举报奖励的办法,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实施奖励,110、12350为烟花爆竹非法违法举报电话。各旗县区要建立有奖举报办法,公示举报奖励金额,公布举报电话。

  本次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实行日报告制度,各旗县区务于每日17时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报市安委办。

  联系人:齐建军(8833982、13947679087)

  邮 箱:cfaqjc@sina.com

  注释: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级。

  A级 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如:药粒型礼花弹(单筒外径大于等于76mm小于等于125mm),圆柱型或球型礼花弹(单筒外径大于等于76mm小于等于305mm),药柱型或圆柱型组合烟花类(单筒内径大于51mm小于等于76mm),球型内径组合烟花类(单筒内径大于51mm小于等于102mm)。

  B级 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如:小礼花型组合烟花类(单筒内径大于30mm小于等于51mm),吐珠型组合烟花类(单筒内径大于20mm小于等于5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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