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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 分类:商会介绍
  • 发布时间:2021-12-20 15: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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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赤峰企业商会章程

  北京赤峰企业商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北京赤峰企业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北京赤峰企业商会商会为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团组织。由赤峰籍在京各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司(含商业、工业、餐饮业、服务业等)自愿加入组成。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力以构建在赤峰商企之家为已任,团结在京商企人士,纵横联合,互通信息,合法维权,为会员打造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及发展枢纽。共同为赤峰经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依法注册的住所为本商会办公室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本商会的团结互助,发挥群体优势,服务本会促进共同发展;

  (二)教育和倡导本商会会员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加强赤峰与北京的联系,及时了解国家及政府部门的政策、信息;

  (四)提高本商会企业及企业家的经营管理素质,协助会员单位策划经济发展项目;

  (五)协调会员单位联合开发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六)不定期组织学术会议或座谈会,互通经济信息;

  (七)积极开展会员间及商会与外界商企界的联谊活动,增进友谊与合作;

  (八)积极参与云南经济建设,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九)力争每年编辑整理一部商会及会员工作成果集,积极宣传会员企业及企业家;

  (十)研究交流发展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商会和会员企业的影响力;

  (十一)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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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在京赤峰籍(原籍、现籍)商企人士和企业且热心商会建设。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每年度会费应于每年十月份内缴纳。新会员应于经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普通会员转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应于转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秘书处予以催告,自催告发出日起一周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或终止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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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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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本商会历任会长(届满),终身担任本商会相应名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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