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北京赤峰企业商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缴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会员参加商会活动、支持商会工作的具体表现。凡经批准为北京赤峰企业商会正式会员的成员,均须按此办法缴纳会费,以保证商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会费使用范围
(一)办公费;
(二)会议费;
(三)资料费;
(四)差旅费;
(五)其他有关费用的开支 。
三、会费收缴标准
(一)标准:
1、单位会员,每年10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20000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0元;
3、会长单位,每年100000元。
四、捐赠
本会鼓励自愿捐赠、赞助不受限制。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长期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的冠名权。
五、会费缴纳时间
会费按照一年一次方式缴纳,会员在被批准入会的第二个月内缴费。
六、会费缴纳方式
会员会费统一汇款至商会指定账户,商会财务部门出具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收据。
七、会费开支
(一)离会活动开支,由秘书长事先编制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理事会议批准后,按预算项目从紧从严掌握。
(二)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在年初按照业务费、考察费接待费、会议费等项目,编制定项定额预算,经会长会议同意后,按月开支。
(三)单项支出应当由秘书处或秘书处报会长同意后实施。
(四)各项开支报销,无论转账或现金支出,都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人员审批。有关开支的原始单据应当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
(五)商会会费收支情况,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公布收支账目,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八、其他
会员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取消其参加活动的权利及有关优惠会员的措施。因故不能缴纳会费的,需要向商会做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享受减免待遇。二年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将其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