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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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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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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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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 8月1日
 
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丹锡高速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国家公路网丹锡高速公路(G16)的联络线克什克腾至承德高速公路(G1611)的组成部分,路线起点位于丹锡高速大板至经棚段设计终点以西6km处,终点位于十二座联营(蒙冀界)南,顺接G1611河北段预留线位,路线全长约99.21km。该段公路建成后,将成为内蒙中部连接京、津、冀及出海口的一条便捷通道;同时将形成北京至围场坝上景区的旅游高速通道,对于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改善区域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内蒙古的旅游资源开发和草原蒙元文化的传播,带动沿线资源开发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加强民族团结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件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做好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加快推进项目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2013〕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农业部关于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精神,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其他高等级公路征地拆迁相关标准,并结合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克什克腾旗政府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建设项目实行政策倾斜。该建设项目路线工程、连接线工程、附属工程及配套设施等本项目所有的永久性征地,临时便道、取弃土场、砂石采料场、构件预制场、拌合场、临建工程等临时用地,公路用地界线内及影响公路建设的界线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地下设施等征地拆迁工作均适用于本方案。
  二、相关部门及地区工作职责
  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除收费站和服务区土地以挂牌的方式获取外,其余土地政府将以划拨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公司承担一切费用。通过挂牌的方式获取的土地应享有当地政府优惠政策。
  政府方负责本项目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工作,费用由实际征拆数量参照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政府出台的补偿标准确定,费用(公路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以及各项税费等)由项目公司承担;临时性用地和拆迁,由政府方、项目公司协助相关参建单位完成,费用(同上)由参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行承担。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拆迁费用超出标准的部分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商定筹集办法,列入项目决算。
  (一)赤峰市交通运输局代表赤峰市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征地拆迁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项目公司由社会资本方和实施机构共同组建,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并负责征地拆迁费的拨付和相关服务单位的落实及协调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抽调专人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公路用地组件的汇总报批、补充耕地事宜的协调落实、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市林业局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报批以及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市农牧业局负责建设项目使用草原的审核报批以及涉及征占用草原的协调服务工作。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项目公司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以及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六)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是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实施主体,旗政府要成立“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旗交通运输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工作。旗国土、林业、农牧、社保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征占用土地、林地、草地的组件审核和组织上报工作。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负责本地区公路征地(含电力、电讯设施改移占地)、房屋建筑物、水利设施等附着物的征拆、协调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项目公司与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旗政府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管理,设置专户,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该项目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依法征地拆迁,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加强宣教工作,并积极调处各类社会矛盾,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确保社会稳定。
  三、征地拆迁及补偿实施原则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原则,在本方案的征拆补偿费总额范围内和被征用土地的农牧民利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克什克腾旗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细化补偿标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预案或实施细则,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对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等构造物的拆迁,由项目公司对产权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商定改移方案。各产权单位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过合同或协议书的,按合同或协议书规定执行,未签订过合同或协议书的,只补贴移改工程材料费、人工费、保护工程费、相应税费等直接发生的费用。
  对于改移线路的塔杆、拉线永久性占地和地埋管线等临时占地,线路产权单位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供改移方案占地位置和面积,由克什克腾旗政府按本办法相应标准给予征地。线路改移补偿费,采用产权单位编制拆迁成本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的方法确定,并根据公路工程进度需要,限期自行拆迁。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6〕83号)精神,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土地租用费,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和免征耕地占用税、育林基金、林木更新保证金、矿权使用费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对所收取的费用要尽可能的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项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形成的资金,列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专项用于补助连接线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投资以土地或旅游资源优先开发权,在建设期内和主线补贴一次性配置。
  (四)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赤政字〔2014〕62号)规定,“凡被当地政府统一征地后,剩余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以上农牧民(在校学生除外),均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相应的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牧民愿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为其改办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由被征地农牧民补缴养老保险费,达到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按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克什克腾旗政府在征地前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将被征地农牧民安置方案(包括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告知被征地农牧民,被征地农牧民要求听证的按相应规定组织听证会。参加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牧民填写《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本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情况及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应审核意见。
  (五)克什克腾旗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公路沿线河道砂砾场、块片石场、碎石场的管理,严格制止少数个人抢批、抢占料场、垄断资源、哄抬料价的行为。各相关部门不得滥发证照和审批手续,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程建设所需河道砂砾材料,由项目公司与当地政府协调,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抬高料价、垄断料场行为,保障地方材料市场秩序平稳。
  (六)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需新建住宅房屋的,克什克腾旗政府和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在审批建房用地时,应按规定予以优先办理,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
  (七)对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且经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审批,相关手续齐全的特殊专项生产经营设施的拆迁,由克什克腾旗政府以协商方式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相关审批手续不全的,视手续完备程度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限期拆迁。
  (八)严格耕地的管理,对于违规在耕地上建房、插苗、栽树等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九)苗圃地的认定原则上以林权证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为准,且地上苗木类型必须符合苗圃地认定标准。
  (十)公路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出现农牧民无法耕种的三角地、夹心地、回牛地,房屋拆迁后剩余的小面积宅基地,及因征占地致使无法实现灌溉作用的水渠等,由项目公司与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在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重要文物,要及时向当地文物部门、监督部门、项目公司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不得擅自处理。
  (十二)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及《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林资发〔2015〕14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要按照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土地区域类别界定及补偿标准
  克什克腾至承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克什克腾旗,具体土地区域类别界线划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和上级土地部门审核批准文件的区域界线为准。农用地类别的土地执行所在区域相应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国有土地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本方案相应标准执行。
  (一)地类划分。
  1、农用地:指耕地、林地、园地、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农村道路(村级以下)及人工坑塘水面、人工沟渠、田坎、设施农牧业(含养殖)用地。
  2、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住宅用地及其间的空闲地、仓储用地及商贸服务业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乡级(含乡级)以上公路用地、水工建筑地上部分、水库水面等。
  3、未利用地:指天然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沼泽地、荒地、沙地、裸土地等。
  (二)各类区农用地补偿标准。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文件规定,结合勘测定界和土地类别、面积确认的实际情况,克什克腾旗涉及的相应类别区域,均按区域统一年产值25倍补偿(由土地补偿费为区域统一年产值10倍和安置补助费为区域统一年产值15倍组成)。
  I类区域统一年产值1275元/亩,耕地补偿费31875元/亩,草地补偿费3507元/亩;
  II类区域统一年产值1169元/亩,耕地补偿费29225元/亩,草地补偿费3507元/亩;
  III类区域统一年产值1169元/亩,耕地补偿费29225元/亩,草地补偿费3507元/亩;
  Ⅳ类区域统一年产值1052元/亩,耕地补偿费26300元/亩,草地补偿费3507元/亩。设施农用地,依据当地农技专业部门测算,得出相应补偿标准。
  林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偿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规定进行计算。
  (三)建设用地征地补偿。
  1、国有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要考虑剩余使用年限及国有土地的性质,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年土地取得和开发成本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宅基地、村庄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闲地、公共服务用地等建设用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标准补偿。
  3、工商企业,服务业用地: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且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当时每亩地的出让价扣除已使用年数的地价(每亩出让价÷出让年数×未使用剩余年数)进行补偿。
  4、征用政府收储而没有出让的土地:按收储初始地价加办理收储手续费用的实际成本补偿。
  5、水工建筑地上部分、人工水库,水面用地:按所在地土地区域统一年产值的10倍补偿。
  6、乡级(含乡级)以上公路用地:公路用地压覆乡级及其以上公路用地,项目公司按设计文件以平交或通道等形式予以恢复正常的通行能力,所压覆的公路用地不予补偿。
  (四)未利用地(含滩涂)补偿标准。
  未利用地(含滩涂)按2120元/亩补偿。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工程施工使用的临时便道、预制场、拌合场、取土场、弃土场等临时用地,根据场地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按临时使用年限再加一年的标准给予补偿。用地结束时,用地单位须清理场地,恢复土地原貌,其中取弃土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整理,恢复植被。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应当按照被占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并按占用时限给予草原承包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未承包经营的草原给予拥有草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补偿。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文件标准计算。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2、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5、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七)草原植被恢复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及标准执行。
  五、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性质界定及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和附属房屋所在区域,划分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城区规划区内、规划区外。规划区界线以房屋所在城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2015年底前的规划边界为依据。其它附属设施及装修不做区域划分。被拆迁住宅房屋指房屋檐高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的房屋;檐高2.2米以下、跨度4米以下的各种结构的房屋和各种类型的车库、仓库、非住宅性质的工业加工、商贸、服务业房屋均属于附属房屋。
  规划区内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性质,划分为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和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市政府《项目建设通告》发布之日前,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证,不予认证的房屋性质按无证房屋对待。规划区外农村牧区的房屋性质,依据市政府《项目建设通告》发布日期确定,发布之日前建成未发证的住宅房屋视为有证房屋。以上被拆迁人住宅土地使用证核定面积内的房屋征收补偿,由克什克腾旗政府按本方案相应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旗相关征收补偿办法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作价后进行征收。
  被拆迁人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核定面积以外且没有建设批准手续的房屋及建筑物,超过批准时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和市政府《项目建设通告》发布之日后抢建的各类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
  持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檐高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的畜禽养殖用房,按附属房补偿,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需经相关主管部门认证,通过认证的按畜禽养殖房舍标准补偿,未通过认证的属违章建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由旗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房屋拆迁登记时依相关政策予以界定,并出具界定手续。凡属违章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按本方案执行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的,补偿标准中含房屋主体、室内白灰墙面、所有门窗、室内地面、卫生间厨房瓷砖贴面、卫生洁具、暖气设施、自来水设施、灯具、室内上下水管道、窗台板、外墙水泥抹面等,其他装修及设施参照本方案相应标准。
  公路征占农田水利设施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或者有偿占用的原则进行补偿,征占农田灌溉井、渠及输水管道设施,造成农田灌溉系统功能改变的,应予以恢复。克什克腾旗政府要组织当地水利部门、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项目公司,对应恢复的农田灌溉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在不降低原灌溉功能的基础上作出井、渠或管道恢复规划,并依本方案相应补偿标准计算恢复费用,农田灌溉系统的恢复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公路征占地方排灌主干渠道、拦水坝等主要水利设施的恢复、改移工程,可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水利设施恢复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已植农作物、经济作物本年种植收获期内,不因征拆发生损失的,不予补偿。
  林木补偿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按如下标准进行计算:
  补偿基数:一般乔木树种按每亩6立方米出材量价值补偿;珍贵乔木树种按每亩6立方米出材量价值的3倍补偿。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至锡林浩特国家高速公路大板至经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107号)及《克什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棚至锡林浩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克政办发〔2013〕114号)每立方米650元作为林地补偿基数。
  乔木树种出材量价值,是指当地同一树种或同类树种的木材按当地市场价格销售所得的收入。
  珍贵树种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I、Ⅱ级保护乔、灌木树种。
  1、乔木用材林林木和乔木薪炭林林木:为补偿基数的2倍补偿。
  2、乔木防护林林木:一般防护林林木为补偿基数的4倍补偿,国家级公益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5倍补偿。
  3、乔木特种用途林林木:为补偿基数的10倍补偿。
  4、乔木经济林林木和灌木经济林林木:按单位面积当地同类经济林盛产期正常年均产值的6倍补偿。
  5、乔木疏林林木:按同一林种乔木林林木的补偿标准补偿。
  6、灌木林林木(除灌木经济林林木之外):按同一林种乔木林林木补偿标准的0.5倍补偿。其中灌木国家级公益林林木按乔木国家级公益林林木补偿标准的0.5倍补偿。
  7、未成林造林地林木:乔木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补偿基数补偿,灌木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补偿基数的0.5倍补偿。
  8、火灾烧死木:按火灾发生之前划定林种的林木补偿标准补偿。
  9、有害生物为害木:按有害生物为害发生之前划定林种的林木补偿标准补偿。
  10、零星林木:一般树种依据测得树木的材积,按当地同树种同径级原木每立方米销售价格2倍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珍贵树种林木按一般树种林木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
  11、苗圃苗木:按当地同种类苗木出圃时市场价的3倍补偿。
  12、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林木的,按长期使用林地上的相同林种林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被使用林地的地区某树种无法测算其成熟林林木出材量价值的,可参照邻近地区该树种的林木出材量价值测算补偿费用。
  被使用林地的地区某树种无成熟林出材量供参照的,可参照生物学特征相近似的树种测算补偿费。
  六、工作经费
  为保障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建设项目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如期开工并顺利施工,按公路主管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3%为工作经费,由项目公司拨付给克什克腾旗公路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征地拆迁和建设过程中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旗国土、林业、交通、草原管理等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审核报批手续办理和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加班、就餐补助、车辆使用、办公等费用以及公路建设期内社会协调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的开支。工作经费由旗政府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经棚)至乌兰布统(蒙冀界)段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制度掌握使用,不得购置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不得挪用、超支。
  七、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
  克什克腾旗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发布征拆公告后,对个别群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土地上抢种、抢栽植物、打井、架线或被拆迁人在宅院内外抢建房屋、棚舍、装修扩建等违规违法行为,旗政府要严格把关,严肃处理。
  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它
  本方案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政策和相近标准执行。
  本方案由赤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 、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3 、大棚建筑补偿标准
     4 、林木苗木补偿标准
     5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6 、青苗补偿标准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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